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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1-07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根据北京市教育大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市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促进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而设立。为加强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 BGS)的使用效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实现绩效考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范围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拟来京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或在京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提供的学费资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组成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该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该项目的办事机构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负责部分管理工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负责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各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管理,按照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论证,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并保证完成建设目标。
  第四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按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当是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程序是:有关高等学校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上一年度奖学金实施情况报告和当年秋季入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配方案的申请报告。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于每年4月底前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对当年秋季入学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配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及年度奖学金额度。获得年度奖学金项目的学校须根据评审结果与额度填写《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于每年5月底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确认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列入当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部门预算,申请北京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条《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建设计划的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高校应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书》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项目内容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需经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经费及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经费由北京市政府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学校安排配套经费。
  第九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获得奖学金资格的外国留学生的学费(其标准见《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申请,核定后拨款的方式进行。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同时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对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须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原则上由承担项目的高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是:由项目负责人向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相关材料;高校有关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一般采取集中评议的方式,评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被评审的项目高校的人数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评审组须给出“通过”、“不通过”的结论。
  第十六条  没有通过评审的学校,项目学校接到通知后30日之内,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仍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学校,市教委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的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任务的,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缴经费等处理,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
 
附 则
第十八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专项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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